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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8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87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家良,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荷宴委荷花路维力花园商住楼***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莹,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荷宴委荷花路维力花园商住楼***号。被申请人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中意2路暮云镇南托岭181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家良、王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湘0121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王莹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维力花园商住楼815号(房产证号:00××29)房产及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万家丽北路68号山水湾小区A27栋102号(房产证号71××40)房产的权属。现吴家良、王莹以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本案的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房产权属的冻结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吴家良、王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王莹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维力花园商住楼815号(房产证号:00××29)房产及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万家丽北路68号山水湾小区A27栋102号(房产证号71××40)房产的权属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