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民初2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皓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皓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002号之一原告: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姚克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春林、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皓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胜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皓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9.5元,由原告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