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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盛文涛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文涛,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223号原告:盛文涛。委托代理人李天伟,为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文涛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盛文涛已预交3700元,本院退付其3700元。审判员  张效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