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盛文涛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文涛,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223号原告:盛文涛。委托代理人李天伟,为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文涛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盛文涛已预交3700元,本院退付其3700元。审判员 张效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