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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谭喜臣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喜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14号罪犯谭喜臣,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初中文化。198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2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04年因寻衅滋事被罚款200元;2005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喜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15000元。谭喜臣与杨化山所得赃款6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谭喜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前罪:2012年6月11日,王玉国、谭喜臣伙同董三预谋后,冒充商人骗取张某某信任,以购买稀有金属资金不足需要垫资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35000元(赃款已退)。2.漏罪:谭喜臣与杨化山等三人于2011年6月至7月间经合谋,用精盐和金粉冒充金矿石,以做生意缺钱为由,骗取肖某某65000元;2012年3月间,谭喜臣等三人经合谋,以做生意缺钱为由,骗取孙某某2万元(已于案发后返还孙某某),又于2012年4月间骗取王某某3万元(已于案发后返还王某某)。谭喜臣系累犯。罪犯谭喜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11月,2016年4月、10月、2017年3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谭喜臣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喜臣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