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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应付、黄松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应付,黄松珍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应付,男,生于1974年2月15日,汉族,住西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松珍,又名黄素珍,女,生于1965年3月24日,汉族,住西峡县。上诉人吴应付因与被上诉人黄松珍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应付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应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应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上诉人吴应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干祥审判员  牛永权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宵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