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应付、黄松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应付,黄松珍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应付,男,生于1974年2月15日,汉族,住西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松珍,又名黄素珍,女,生于1965年3月24日,汉族,住西峡县。上诉人吴应付因与被上诉人黄松珍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应付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应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应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上诉人吴应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干祥审判员 牛永权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宵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