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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彦峰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彦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55号罪犯刘彦峰,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高中文化。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牟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彦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14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刘彦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2月10日7时许,刘彦峰持C1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中性普通客车沿万三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13KM+277.2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郑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肇事,造成郑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刘彦军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彦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犯系自首。罪犯刘彦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11月、2016年4月、2016年9月、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彦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彦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