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林秀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秀仁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215号罪犯林秀仁,男。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14年3月13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00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秀仁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非法所得84998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淮中刑二终字第0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林秀仁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林秀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为此,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秀仁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为此,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林秀仁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林秀仁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林秀仁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秀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俊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