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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梁辉与赵付军、田金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辉,赵付军,田金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梁辉,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赵付军,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田金凡,女,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辉与被执行人赵付军、田金凡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邓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