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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马少军与朱佰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军,朱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马少军,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朱佰军,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少军与被执行人朱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茂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文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