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沈福聪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福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09号罪犯沈福聪,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福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交2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沈福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沈福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福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二O一五年九月至二O一七年三月累计获考核分2206分,获得二O一四、二O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3380分,表扬肆次(二0一五年七月至二0一七年三月累计获考核分244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共消费7178.5元,月均消费377.8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2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沈福聪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沈福聪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77元,仅履行2000元财产性判项,其属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沈福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原犯罪行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原判刑罚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福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