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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爱武、王元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武,王元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爱武,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王元旦,男,汉族,1955年3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陈爱武与被执行人王元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2民终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陈爱武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5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元旦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查无房产,其名下车牌号为晋A×××××的车辆,因价值较低,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查封、扣押。现本院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朝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