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刑更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邵鹏舟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鹏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94号罪犯邵鹏舟(别名朋飞),男,1993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市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鹏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枣刑执字第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至20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邵鹏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监狱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该犯服刑期间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邵鹏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该犯服刑期间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邵鹏舟入监以来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等奖励的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邵鹏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鹏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