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414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诉刘烨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鲁03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烨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烨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41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如发现刘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