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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合本与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伏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合本,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伏波,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徐圩盐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288号原告陈合本,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776587。法定代表人王佐凡,总经理。被告伏波,男,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徐圩盐场,住所地连云港市板桥街辛高圩社区徐圩盐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佃军,场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合本诉被告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伏波、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徐圩盐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合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