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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屠建军与张磊、杜成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建军,张磊,杜成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715号原告:屠建军,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张磊,男,成年,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杜成芝,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屠建军与被告张磊、杜成芝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张磊、杜成芝未在家居住,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手续。本院认为,因被告张磊、杜成芝下落不明,且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张磊、杜成芝的确切住址,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屠建军对被告张磊、杜成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屠建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源阳代理审判员  屈小丽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李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