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国江与邝社田、王会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江,邝社田,王会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江,男。被执行人:邝社田,男。被执行人:王会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江与被执行人邝社田、王会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