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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鑫达裕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鑫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鑫达裕道路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新鑫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312号原告:辽宁鑫达裕道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晶。被告:沈阳新鑫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洁。原告辽宁鑫达裕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鑫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鑫达裕道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乃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