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乐林、李荣道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乐林,李荣道,张玉柱,余乐兴,孔秀才,余乐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余乐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荣道,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玉柱,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余乐兴,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2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孔秀才,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1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余乐显,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7日,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