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万博货运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城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万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1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世富路355号。法定代表人廖承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康亭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明,镇长。委托代理人顾雯碕,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万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因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行初4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继生,被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亭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顾雯碕、许静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长至2017年7月9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7月3日,九亭镇政府至XX镇XX路XX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上所建的涉案建筑物未取得合法审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同月6日,九亭镇政府向万博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告知查处的事实、理由、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以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2016年7月14日,九亭镇政府向万博公司作出并送达了沪松九府责限拆决字2016第078200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限拆决定),认定万博公司在九亭镇世富路355号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五条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拆违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万博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16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九亭镇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万博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限拆决定。原审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拆违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本案中,涉案建筑物位于九亭镇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乡、村庄规划区内,故九亭镇政府具有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的法定职权。涉案建筑物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亦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故九亭镇政府认定涉案建筑物系违法建筑并无不当。九亭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及《拆违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万博公司作出被诉限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九亭镇政府在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前至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向万博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万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万博公司负担。判决后,万博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万博公司诉称,被上诉人九亭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违反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且无任何证据支持,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上诉人于2001年响应被上诉人号召,先建厂投资,后补办用地手续,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非法用地等为由强制拆除上诉人的厂房等设施收回土地,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九亭镇政府辩称,被上诉人经调查发现本市松江区九亭镇世富路355号的涉案建筑未取得产权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被诉限拆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且作出决定时尚未进入行政强制执行阶段,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开庭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拆违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的法定职权。《拆违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九亭镇政府经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建筑物的建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向上诉人万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诉人陈述和申辩权,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拆违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被诉限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万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万博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瑶华审判员 侯 俊审判员 陈根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天翔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