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米玉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玉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6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玉来,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法定代表人:黎春生,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淳,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米玉来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家疃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米玉来申请再审称,2015年12月7日,我与平家疃村委会签订《“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占地-地上物补偿协议》,约定将占用“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的6.46亩土地及地上物交给平家疃村委会,由平家疃村委会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后双方均未按照约定履行该协议。该协议是在平家疃村委会的强迫和威胁下签订的,并非我自愿,也不符合程序。该协议未确定中型棚的补偿款,显失公平。2016年7月27日有关镇里的通知未盖章,不具备任何效力。2016年7月29日,宋庄镇政府与平家疃村委会在协议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就强行征占耕地,严重损害了我的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米玉来与平家疃村委会签订的《“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占地-地上物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米玉来未能证明上述协议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双方对解约也未协商一致,一、二审法院对其要求解除协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米玉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米玉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涛审 判 员 田燕代理审判员 宋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