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振科与刘东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科,刘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88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科,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东伟,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振科和刘东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东伟有汽车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东伟的汽车三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