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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少平与孙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平,孙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662号原告:吴少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必胜,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宏亮。原告吴少平与被告孙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吴少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少平负担。审 判 员 杨宏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昀书 记 员 洪 静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