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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祥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祥(曾用名张翔),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峡山区,住安丘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曹永胜,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祥及辩护人曹永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张祥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安丘市双丰大道由东向西行至安丘市石堆镇董家下坡村路口处时,与被害人董某2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其严重颅脑及躯干部损伤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1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庭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经济补偿自行和解,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积极对被害方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书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