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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253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与沈阳天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沈阳天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王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253号原告: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法定代表人:袁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影,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天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城郊乡新建村。法定代表人:王会军,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王红军,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静娜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庭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