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钜仁与陈春强、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钜仁,陈春强,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2民初724号原告:陈钜仁,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被告:陈春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被告:张燕,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原告陈钜仁与被告陈春强、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钜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春强、张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钜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000元。事实和理由:陈春强于2016年11月2日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1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时,陈春强、张燕是夫妻关系。陈春强、张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春强于2016年11月2日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陈钜仁借款31000元,并立写《借条》一份,交由陈钜仁收执,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陈钜仁人民币叁万壹任元正。陈春强借款后,没有偿还借款。另查明,陈春强与张燕于1994年9月5日登���结婚,2016年12月5日,-陈春强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张燕离婚,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本院认为,陈春强向陈钜仁借款31000元,借贷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楚,本院予以认定。陈春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陈钜仁主张陈春强、张燕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春强、张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钜仁借款31000元。案件受理费574元,由陈春强、张燕共同负担(陈钜仁已预交,陈春强、张燕应连同借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建 东审 判 员 陈 翠 华人民陪审员 李 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冬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