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2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宝英与XX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宝英,XX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马宝英,女,汉族。被执行人:XX展,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宝英与被执行人XX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42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6681.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8元、执行费750元,共计58059.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宝英与被执行人XX展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XX展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每年划拨一次,直至债务履行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马宝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宝英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2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文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万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