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琴花申请执行陶米仙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琴花,陶米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付琴花,女,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陶米仙,女,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付琴花申请执行陶米仙人格权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4)黔盘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陶米仙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付琴花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陶米仙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陶米仙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4)黔盘民初字第98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