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玮诉绵阳市涪城区浩锐建材经营部、浙江梦天木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玮,绵阳市涪城区浩锐建材经营部,浙江梦天木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266号原告:何玮,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浩锐建材经营部(工商注册号510703600151849),地址:绵阳市涪城区。经营者:尹吉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浙江梦天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法定代表人:余静洲。原告何玮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浩锐建材经营部、浙江梦天木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何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浙江梦天木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玮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玮负担。审判员 何 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