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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迅乾与张兰、吉布伍各、尔古伍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讯乾,张兰,吉布伍各,尔古伍来,喜德县铁口电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周讯乾,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浙江省江山市人。委托代理人:宋绍先,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燕杰,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兰,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四川西昌市人。被执行人:吉布伍各,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四川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尔古伍来,男,1969年2月9日出生,四川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喜德县铁口电站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喜德县沙马拉达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讯乾与被执行人张兰、吉布伍各、尔古伍来、喜德县铁口电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全案已由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越西县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布吉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吉伍只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