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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富旺恒商贸有限公司、徐敏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富旺恒商贸有限公司,徐敏杰,常秋玲,杭州曙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89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富旺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9号306室A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娟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奕欣、林建保,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敏杰,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常秋玲,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曙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266、274号(杭州城北金属材料交易市场5号楼213号)。法定代表人:彭瑞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38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敏杰、常秋玲、杭州曙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70226.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