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俊伟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伟,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44号原告:王俊伟,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广州科学城科林路15号。法定代表人:胡兴国。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俞思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伟诉被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