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邹永霞与王天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040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对邹永霞诉王天青、游和燕、刘明殿、邹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18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七行中“人民审判员”更正为“人民陪审员”。审判员 汤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