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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邹永霞与王天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040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对邹永霞诉王天青、游和燕、刘明殿、邹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18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七行中“人民审判员”更正为“人民陪审员”。审判员  汤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