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严登奎、邓长顺、李正江、朱华炯、姚娟相邻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严登奎,邓长顺,李正江,朱华炯,姚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学俊,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登奎,男,生于1977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长顺,男,生于1960年1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江,男,生于1965年2月2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华炯,男,生于1958年1月4日,住重庆市渝北区。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娟,女,生于1975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生波,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登奎、邓长顺、李正江、朱华炯诉、姚娟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荣耀审判员 吴 彪审判员 田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凌鸿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