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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黄泛区农村高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黄文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黄泛区农村高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黄文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黄泛区农村高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黄文堂,男,回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西华县。河南省黄泛区农村高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诉黄文堂小麦种子繁育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黄泛区农村高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龙飞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相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