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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友良与朱家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友良,朱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徐友良,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海燕,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家武,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友良与被执行人朱家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震审判员 钱 斌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