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茂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558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茂帅,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6日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茂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王祖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茂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杨茂帅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213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滑县慈周寨镇北李庄村村头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王某1驾驶的鲁P×××××鲁PFR**挂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杨茂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从杨茂帅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茂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茂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茂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1、王某2、周某的证言;3、杨茂帅抽血照片及现场照片;4、杨茂帅的血醇检验报告单;5、杨茂帅的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杨茂帅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滑县新区医院诊断证明书、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不予收押证明、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书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茂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没有牌照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此三项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任何一项都要受到惩罚。被告人杨茂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28毫克,超过80毫克的定罪标准的两倍。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茂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选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