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彪与陈艳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彪,陈艳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54号原告:冯彪,男,汉族,1991年1月19日出生。被告:陈艳纯,男,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原告冯彪诉被告陈艳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冯彪于2017年6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冯彪负担。审判长 赵德智审判员 杨沁峰审判员 王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紫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