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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彪与陈艳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彪,陈艳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54号原告:冯彪,男,汉族,1991年1月19日出生。被告:陈艳纯,男,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原告冯彪诉被告陈艳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冯彪于2017年6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冯彪负担。审判长  赵德智审判员  杨沁峰审判员  王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紫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