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775吴梦杰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775号原告:吴梦杰,女,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友维,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原告吴梦杰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原告吴梦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梦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梦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吴梦杰负担。审判长 黄伟峰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