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4140高桂友与南京中合众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桂友,男,194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合众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铜路。法定代表人:黄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桂友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合众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江宁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桂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殷源源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