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316通州区平新预制构件厂与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区平新预制构件厂,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316号之一原告:通州区平新预制构件厂,经营地南通高新区架桥村**组。经营者秦汉新,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6782820E。法定代表人:花志华。原告通州区平新预制构件厂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通州区平新预制构件厂于2017年6��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平新预制构件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州区平新预制构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