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光明挪用公款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光明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73号罪犯朱光明,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获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光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人民币233552.3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宣判后,2013年10月24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朱光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光明自2011年秋季以来,在担任获嘉县教育体育局幼教股副股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获嘉县各个中心校及县直幼儿园幼儿教材征订的职务便利,将应当支付给新乡市金环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幼儿教材款共计233552.3元挪归个人使用,被挪用公款已追缴。罪犯朱光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光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光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光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学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