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立荣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569号移送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立荣,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朱立荣处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立荣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