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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远军、徐彰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军,徐彰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远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彰进,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远军与徐彰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