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远军、徐彰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军,徐彰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远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彰进,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远军与徐彰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