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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从文与河北载洲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从文,河北载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454号原告刘从文,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载洲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189号名门华都1-3-2601号。法定代表人谢东升,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从文诉被告河北载洲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从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从文负担。审判员 高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