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中启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启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玉良,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攀枝花中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东区银行镇倮果二村294-1号。法定代表人:奉光平,董事长。本院执行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攀枝花中启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货款237610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35860元,执行费26520元,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倮果二村294-1号土地一宗,该土地已办理抵押。轮候查封了位于攀枝花市钢城大道东段263号1号的房屋一套;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划扣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9000元;3、向攀枝花市车管所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五辆车辆;4、向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由于被执行人所查控的上述房屋、土地、车辆均系轮侯查封或已设置抵押,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划扣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9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执行到位9900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费 强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子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