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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017)184号孔志军申请执行杨跃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志军,杨跃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孔志军,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洱源县西山林场职工,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跃奎,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洱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退休职工,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孔志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跃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作出的(2015)洱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议定:被告杨跃奎欠原告孔志军借款人民币40000元,当庭支付1800元,余款限被告杨跃奎从2015年7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原告孔志军人民币1800元,直至欠款还清时止。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杨跃奎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孔志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跃奎归还所欠借款346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并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孔志军自愿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5)洱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