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2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赵敏与:代多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代多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22296号原告:赵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多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诉被告代多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钱东君审 判 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