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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和礼与上海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和礼,上海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和礼,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朱���礼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和礼申请再审称,安吉公司应支付部分月份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安吉公司应以其每月实际所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的基数向其支付2008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安吉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其冒险驾驶经过违法改装的加长运输车辆,故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属于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和礼作为安吉公司���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资按照里程结算,其完成出车任务后可随时报账结算里程工资,此外安吉公司还支付卸车补贴、带车补贴等。因朱和礼报账时间的不确定,故不能仅根据当月工资数额判断是否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审经核算确认朱和礼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扣除加班费)高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认定朱和礼主张工资差额的依据不足,本院予以认同。在公司不进行考勤的情况下,朱和礼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08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加班情况,故原审对此期间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不予认定并无不当。至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安吉公司在原审中提供了相应的工资明细表以及安吉公司驾驶员管理手册,证明安吉公司驾驶员手册规定驾驶员法定休假日日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当前上海市公布的在岗职工���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且安吉公司已按此标准为基数进行支付,朱和礼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妥。朱和礼主张24小时待命也属于加班,但在此期间内朱和礼并未从事相应工作,故原审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原审认定朱和礼主张的2008年至2013年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2014年年休假已经根据安吉公司驾驶员管理手册规定予以安排并支付了相应工资,以及因朱和礼2015年9月25日主动辞职导致安吉公司无法正常安排其年休假故对其支付201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本院予以认同。此外,朱和礼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公司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其冒险驾驶经过违法改装的加长运输车辆等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事由。朱和礼主张原审枉法裁判的依据不足。综上,朱和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和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文才审 判 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周 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