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家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04执1223号被拘留人朱家和,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现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杭州爱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家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浙0104执1223号,查明被执行人朱家和拒不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朱家和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