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劳益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劳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1050号罪犯劳益平,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慈溪市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4)甬慈刑初字第18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劳益平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劳益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647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劳益平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姚某、赵某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南湖监狱指派警官张雄伟、周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劳益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劳益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劳益平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劳益平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劳益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本院依法裁定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劳益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劳益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完毕,退赔全部赃款,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劳益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松梁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欣 来自: